南京财经大学教学督导工作规定
南财大校字〔2012〕7号
为强化学校对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引导作用,促成教师教学发展与学生成长,加强对教学过程的质量管理,建立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推进教风学风建设,促进教学管理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的全面提高,特制定本规定。
一、教学督导组织机构
建立校、院(部)两级教学督导管理体制,教学督导的工作机构为教学督导组。教学督导组对学校的各种教学工作和活动行使调查研究、检查、监督、引导、咨询等职能。
1.校教学督导组由15-17人组成,设组长1人,联络员1人(由评估办公室人员兼任),由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直接领导,对校长负责;日常工作有组长领导并负责,评估办公室协调。
2.学院(部)教学督导组由3-5人组成,在分管教学院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校教学督导组成员不兼任学院(部)教学督导组成员。
二、教学督导员的选聘条件
1.熟悉国家有关高等教育的方针、政策、法规和高等教育的规律;
2.具有高级职称,治学严谨,学术水平高,热心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有丰富的教学或教学管理经验,教学效果好。
3.责任心强,公道正派,实事求是,敢说真话,在教师中有较高威信。
4.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周岁,有一定的时间保证,能正常参加教学督导工作。
三、教学督导员的聘任
校教学督导组督导员由校长聘任,主要聘请本校在职教师担任,适当吸收校内退休资深教授和教学管理专家。学校中层干部不兼任教学督导员,相关职能部门中层干部需参加有关会议和参加有关工作。
每届聘任期二年,可连续聘任,聘期内学校向校教学督导员颁发督导证。聘期内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工作或不能履行职责者,终止聘任。
学院(部)教学督导员由学院(部)根据聘任条件进行聘任。
四、教学督导组的主要工作职责
1.教学督导组的工作范围
对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日常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进行监督,以本科生日常教学和教学管理为主。
2.校教学督导组的具体任务
校教学督导组要坚持“既督又导,以导为主”的督导方针,强化“导”的力度,做到寓导于督,以导促督,充分行使引导、帮助和咨询的职能。
(1)开展听课活动。对教师授课质量和学生听课、出勤情况进行评价,特别要加强对中青年教师、学生反映有争议的教师、外聘教师等跟踪听课。校督导组每位成员每学期听课30学时左右,如实记录教师授课情况和学生课堂表现,并按时送交校教学督导联络员,对师生在课堂中的突出问题及时反馈给教学单位和职能部门。
(2)开展检查活动。主要包括:学校有关教学工作规章和文件在学院(部)和职能部门的执行、系(教研室)教研活动、学院(部)教学督导工作开展、教师对学生平时成绩的评定依据和记录、各课程学生训练情况等方面的检查,出具相应的检查报告。
(3)开展调查研究。深入各校区教学第一线,召开师生座谈会,查找教学或服务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含教风、学风、教学设施、教学管理),探寻存在问题的根源和对策,形成调查报告;围绕学校年度有关教学工作重点,开展相应的调研,提出建设性方案或意见。
(4)强化引导工作。对教师的教案编写、板书设计、课件制作、教学内容组织、教学方法运用、试卷命题与批阅、毕业论文指导等有关教学环节要尽可能进行沟通、交流、探讨和引导,特别要在帮助青年教师成长上下功夫;围绕提高教学质量问题,对学校和校内各有关单位工作及制度设计提出咨询意见或建议;推荐教学环节和教学管理中可供教师和教学院(部)学习的先进典型。
(5)协助开展校内有关教学评估、试卷与毕业论文检查、教学竞赛、教师质量评价复议和学院(部)教学工作状况核实;每月召开一次督导情况交流会,定期编印《教学督导简报》,汇总校、院(部)教学督导情况;完学校安排的其他有关工作。
五、教学督导员主要权利
1.参加职能活动范围内的教学工作会议、教研室活动、师生座谈会。
2随时深入课堂、实验室等教学第一线和有关单位检查咨询教学工作,可直接向有关教学单位或校领导反映有关问题,提出合理建议。
3.根据工作需要,可直接调阅与督导工作有关的教学文件、档案、资料等,并就有关问题与相关教师或单位进行交流或探讨。
4.对教学和服务于教学出现的一般问题,可直接追查缘由或提请当事人(部门)进行整改。若当事人(部门)说明理由不充分或整改不到位,或有比较严重的教学、服务教学问题,可由组长与有关领导直接沟通并督促解决,必要时可会商评估办公室提请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并可对有关处理意见进一步追问和督查。
六、其他
1.学校提供校教学督导组必要的工作场所和专项经费。
2.学校有关部门和各教学单位对校教学督导员的工作应予以充分的重视与支持,对督导及《教学督导简报》反映的问题或意见要及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或说明。
3.学院(部)教学督导组工作规定由各学院参照本规定制定或修订,并报学校评估办公室备案。
4.本规定根据《南京财经大学教风、学风建设督导工作条例》(南财大教字[2005]218号)修订,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评估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